一、江南大学学术道德委员会,是校学术委员会下属的专门委员会,是校内科学研究基本伦理道德规范遵守情况的监督机构,对涉嫌违反《江南大学学术道德规范》(见江大校办〔2006〕34号)的行为进行独立调查,并向校学术委员会及校领导提供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
二、校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由校长兼任,委员由校长办公室、人事处、科学技术处、研究生部、监察处、教务处、党委宣传部、学生工作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工作办公室设在科学技术处,负责受理对学术道德问题的投诉,其工作人员由以上相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
三、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工作办公室应在接到投诉后5个工作日内,会同被投诉人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共同讨论决定该项投诉是否立项正式调查,如立项调查,则应形成正式决议报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审议。
四、对立项正式调查的投诉,由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工作办公室通知被投诉人,并责成相关学院学术委员会在决定立项调查的1个月内,在有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在场的情况下,对有关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如有必要,可召集当事人进行质询。院学术委员会必须向校学术道德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就所投诉的问题作出明确答复。
五、如果被调查者涉及院负责人或学术委员会成员本人,当事人应报告并自觉回避,由校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指定专门工作小组对投诉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校学术道德委员会的委员、工作办公室人员、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与被调查者有近亲属关系的,也应主动回避,退出调查。若当事人有充足理由证明上述人员与自己有特殊利益关系,不宜参与调查,经校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批准,相关人员应回避。
六、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对院学术委员会的调查上报意见进行审核。如果确认存在学术道德问题,则应根据该问题的性质,提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调离教学科研岗位,直至解除聘用或开除公职的处理意见。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工作办公室应将审议处理建议书面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若被投诉人对审议结果不满,可以要求校学术道德委员会进行申诉,要求重新审议,或举行公开听证。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形成处理建议后报人事处、监察处,由人事处、监察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七、校长办公会议根据校学术道德委员会的建议,正式决定给予被投诉人处分,在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同时,应责令其向有关当事人或机构公开赔礼道歉、补偿损失,并撤回该项学术道德问题发生后所得的一切奖励或其它资格。处分的决定在全校通报,并归入本人档案。
八、在校长办公会议作出处分决定以前,除非公开听证,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之内,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漏调查和处理的情况。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在受理投诉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投诉人和证人。
九、鉴于科学研究是有风险的探索性活动,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非恶意的错误和对数据、方法、概念的误解或误用,不应列入学术道德问题的范畴。任何人不得在学术道德问题上对他人恶意诬告,中伤诽谤。校学术道德委员会认定投诉属于此类情形的,应要求有关单位对投诉人进行批评教育。对散布不实言论、信息的,视其情节轻重,建议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江南大学学术道德委员会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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