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保证学校各级领导干部正确履行职责,强化责任意识,提高工作效能,根据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精神,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有关条款,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领导干部,是指全校科级及以上职级干部。
第三条 领导干部在工作中要全面履行“一岗双责”,既要履行党政管理职能,又要履行廉政建设的工作职能。要在本部门切实履行教育指导、安全稳定、科学决策、建章立制、规范管理、组织协调和检查督察的领导工作职责。如因疏于管理,失职渎职而给学校造成损害,或者产生不良影响的,依照本规定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四条 实行领导干部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统一、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部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
(一)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方针政策;不认真执行学校作出的决定和工作部署,致使政令不畅,影响全局工作安排的;
(二)违反议事规则,超权擅自决策,导致决策失误,造成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内部管理职责不清、管理混乱,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办事、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在工程建设项目、大型设备购置等经济活动中发生失误,造成经济损失的;
(五)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和学校财务制度,出现乱收费、设立小金库等情况的;
(六)在各类招生、考试、合作办学、办班过程中,违反国家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造成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教育教学管理不力,引起教学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八)对群体性、偶发性事件,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或治安事件处置失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重大损失的;
(九)由于教育不严、管理不力、监督不到位,发生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的;
(十)不认真履行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规定,违反操作规程,发生事故,造成公共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
(十一)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情形。
第六条 损失划分和责任界定:
(一)经济损失划分:
5万元以下为一般经济损失;5万元至30万元为较大经济损失;30万元至50万元为严重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为重大经济损失。
(二)不良社会影响包括:
引起学校内师生员工普遍不良反映的;引起社会关注和不良反映的;在校内外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三)领导责任界定:
直接领导责任者,是指事故责任人的直接领导,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
分管领导责任者,是指事故责任人的分管领导,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间接领导责任;
主管领导责任者,是指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校领导,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 责任追究的形式和适用范围:
(一)批评教育,包括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公开检查。
凡造成一般经济损失,或引起学校内师生员工普遍不良反映,或责任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
(二)组织处理,包括岗位调整、岗位低聘、责令辞职、免职。
凡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引起社会关注和不良反映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岗位调整或岗位低聘;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在校内外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辞职或免职。
(三)党纪政纪处分,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在校外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以上责任追究形式可以单独使用或者合并使用。
第八条 涉及党纪、政纪处分的领导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涉嫌犯罪的领导干部,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条 责任追究的程序:
(一)校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为实行责任追究的受理部门。
(二)出现责任事故后,所在部门(单位)应认真查找原因,深入分析问题根源,形成专题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报责任追究受理部门。
(三)校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对责任事故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书面调查材料和处理意见。
(四)听取被追究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将处理意见形成个人见面材料,由本人签署意见。
(五)经学校研究,作出对被追究对象给予追究或免予追究的决定。
第十条 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敢于揭露,主动查处,挽回损失,认真整改的,可以酌情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不查不究,不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的,视情节应予从重或加重追究。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出现的问题,无论在任或者离任,均按在任期间出现问题的性质和责任大小进行追究。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的执行部门出现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情况的,依照本规定,追究其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的处理情况由受理部门向学校党委、行政作出书面报告,同时在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备案。
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十五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江南大学领导干部责任追究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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