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审计依据和目的
为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管理和监督,保障工程项目投资合法、合理、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17号) 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 (教财〔2000〕16 号) 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对象
(一)学校及校内各单位、部门送审金额超过3万元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
(二)1万-3万元的项目报审计处备案,审计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抽审。
第三条 审计内容
(一)工程结算编制内容是否符合合同及招投标等有关规定;
(二)工程量是否真实,现场签证及设计变更是否符合规定,定额套用是否合理,各项取费是否准确、合规;
(三)工程结算造价是否合理、正确,审定实际工程造价。
第四条 审计程序
(一)基建处、后勤集团报送资料
1.工程预审:基建处、后勤集团检查基建、修缮工程资料的完整性。确认资料完整、真实后出具预审要求,连同有关资料报送审计处;
2.结算审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基建处、后勤集团检查资料的完整性。确认资料完整、真实后出具初核意见,连同有关资料报送审计处。
(二)验收送审资料并组织实施审计
在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进行审计时,审计处有权要求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及有关方面积极配合。
在审计中发现的有关结算的重大问题或施工单位异议较大的事项,需要经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审计处共同商议,形成书面意见,并与施工单位沟通后审定。
审计结论与施工单位交换意见后,施工单位在15天内将意见反馈给审计处,若在规定期限内不做出答复,则视为同意审计结论。
(三)出具工程结算审计报告书
审计报告中要附有工程结算审定单(见附件4)、工程项目结算审核明细及汇总表等资料,其中工程结算审定单要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审核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签名并盖章。审核报告一式五份,其中工程项目管理部门2份、审计处1份、财务处1份、施工单位1份。
第五条 工程项目审计资料
(一)预审工程按附件1要求提供预审工程资料,并报送审计处予以预审;
(二)结算审计工程按附件2或附件3的要求提供结算审计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有关报送审计资料的其它问题:
1.资料送审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送审价或送审内容均不得再作调整,不得再补签证。凡事后补送的结算资料(含各类签证等)审计部门拒绝审核。结算资料漏报者应承担全部后果;
2.需甲方定价的主要材料或特殊材料由施工单位及时提供材料的品牌、规格、等级和价格,由工程建设部门进行定价。
第六条 审计时限
(一)由审计处组织人员进行的工程结算审计,在收到完整的送审资料后一个月内审计完毕,并出具工程结算审定单,特殊情况适当顺延;
(二)由审计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的工程结算审计,在收到完整的送审资料后二个月内审计完毕,并出具审计报告,特殊情况适当顺延。
第七条 审计费用
基建工程结算审计收费按《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标准或《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规定计取。审计费按如下原则分摊:审计核减(增)率超过10%(含10%),则由施工单位承担全部审计费用;审计核减(增)率在8%~10%(含8%)之间,则由施工单位承担全部审计费用的80%;审计核减(增)率在5%~8%(含5%)之间,则由施工单位承担全部审计费用的50%;审计核减(增)率在5%以下,则审计费用不再由施工单位承担。由甲方承担的审计费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可列入建设成本。
修缮工程结算审计收费按《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标准计取。审计费按如下原则分摊:审计核减(增)率超过13%(含13%),则由施工单位承担全部审计费用;审计核减(增)率在8%~13%(含8%)之间,则由施工单位承担全部审计费用的50%;审计核减(增)率在8%以下,则审计费用不再由施工单位承担。
甲方和乙方签订施工合同时,合同内必须含有工程结算审计方式及审计费分摊原则的条文。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实施。原《江南大学基建工程项目审计实施细则》(江大校办〔2003〕30号)同时废止。
附件:
1.预审工程资料报送表
2.招标工程结算审计资料报送表
3.非招标工程结算审计资料报送表
4.江南大学基建、修缮工程结算审定单
江南大学基建和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
技术支持:信息化建设管理处
校内备案号:JW备210011
地址:江苏省无锡市蠡湖大道1800号
邮编:214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