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沈阳4月13日电(记者范春生) 在任职期间,利用调动干部等机会收受贿赂120多万元,辽宁省葫芦岛市原市委副书记李春枝日前因犯受贿罪,经沈阳市检察院提起公诉,被沈阳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法院审理查明,李春枝非法收受人民币95.5万元,美金3.7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葫芦岛原市委副书记李春枝 受贿百万被判刑十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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