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唐某.中共党员。2004年8月任某县某局(国家行政机关)副局长,分管财务工作。2005年2月,唐某在主持清理该局“小金库”过程中,认为以前设置的“小金库”的收支记载资料长期保存没有实际意义,经组织有关人员审查核实后,批准烧毁了其任职前的“小金库”收支记载资料。经调查核实核实,被烧毁的“小金库”资料涉及收入金额35万余元、支出金额34.98万元.收支总金额69.98万余元。
分歧意见
有关纪检机关在讨论对唐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时,主要有以下两种不同意处。
第一种意见认为,唐某的行为不构成违纪。主要理由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处分条例》)第125条的规定,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构成违纪。据此,该行为的侵犯对象须是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对于单位销毁“小金库”相关会计资料等行为没有明确的处罚规定。因此,唐某的行为不宜认定为违纪。
第二种意见认为.唐某的行为构成违纪,应按照《处分条例》第125条的规定追究其作为单位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的主要责任者的责任。主要理由是,单位设置“小金库”虽不合法,但“小金库”资金仍然属单位所有。单位对“小金库”资金的管理、使用是单位经济活动的一部分。由此形成的收支记载资料等理应予以保存。
焦点问题
销毁“小金库”收支记载资料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分析意见
综合分析本案,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1.“小金库”收支记载资料属于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
查阅有关法律法规,确无“小金库”收支记载资料是否属于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的明确规定。但是,基于以下分析.可以得出“小金库”收支记载资料属于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的结论。
修订后的《会计法》( 1999年10月31日 修汀颁布, 2000年7月1日 起实施)第10条规定,凡属各单位发生的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等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均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其立法目的,是要确保真实、完整地记录和反映单位实际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财政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6条规定:“会计核算应当以行政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为对象,记录和反映行政单位自身的各项经济活动。行政单位的各项资金和财产.均应纳入行政单位会计核算。”据此.凡是与单位资金和财产有关的,能够反映单位经济活动的会计资料都依法应当保存。根据《会计法》及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的有关规定,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根据其特点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五类。保管期满可以销毁的文件,必须按照规定才能予以销毁。如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单位负责人要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还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等。根据该办法,行政单位的各种会计档案.除会计月、季度报表的保管期限是5年外,其余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别为15年、25年或永久保存。
“小金库”是对单位违法设置的账外资金的一种俗称,其资金是单位占有、使用和管理的资金的一部分,与之有关的经济活动是单位经济活动的一部分,因此.“小金库”的收支记载资料也是反映单位经济活动的会计资料的一部分,理应属于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
不仅如此,由于单位设置“小金库”行为本身就不合法,在涉及“小金库”资金的管理使用中也往往存在违纪违法问题.因此与“小金库”相关的会计资料在反映和查处单位不法经济活动方面具有特殊价值。从这个角度看,更没有理由把“小金库”的收支记载资料排除在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范围之外。
综上.“小金库”收支记载资料属于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可以成为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的侵犯对象。
2.某县某局的行为属于故意销毁会计资料,应追究主要责任者唐某的责任
按照《处分条例》第125条的规定,故意销毁会计资料是一种性质较为恶劣的违反会计法律、法规的行为。其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党员个人。单位实施了这种违纪行为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会计档案毁灭而希望或放任这一结果的发生。过失不构成本违纪行为(如未经清点误以为是废旧纸张而导致账目毁灭等)。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财会管理制度。
结合本案,某县某局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符合故意销毁会汁资料的主体要件。唐某批准烧毁其任职前的“小金库”收支记载资料,是在主持清理该局“小会库”过程中的行为,是代表单位行使权力,体现了单位意志,应当认定为单位行为。唐某作为分管财务工作的副局长,主持清理销毁会计资料,应认定为单位违纪的主要责任者。
实践中,行为人故意销毁会计资料可能出于不同的主观动机.如有的是为了掩盖违法违纪行为.有的是为了逃避监督查处.有的是为其他违法违纪行为作准备,有的是因为不确知有关会计管理方面的特别规定而形成错误决策等。应当指主观动机不影响故意销毁会汁资料行为的定性。但是,动机是否恶劣应对处分的轻重有所影响。本案中,虽然唐某主观上认为长期保存以前设置的“小金库”的收支记载资料没有实际意义.并在批准烧毁资料前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了审查核实,但是结合法律法规对行政单位会计工作的相关规定,以及前面对“小金库”会计资料的性质和重要性的分析,并考虑到被烧毁的会计资料涉及收支总额达到69.98万余元,我们认为.唐某个人的主观认识及组织人员审查核实的行为并不影响认定其故意.但可以选择给予较轻的处分。
综上所述.某县某局的行为属于故意销毁会计资料,对唐某应按照《处分条例》第125条的规定追究其作为主要责任者的责任。口
相关知识联接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03年12月31日 颁布实施)
第一百二十五条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财务管理活动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一)( 1999年12月25日 公布实施)
第一百六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1999年10月31日 颁布, 2000年7月1日 实施】
第四十四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五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2001年4月18日 颁布实施)七、隐匿、销毁会计资料案(刑法第162条之一)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隐匿、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为逃避依法查处而隐匿、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资料的。
资料来源:《中国监察》2007年第10期
销毁“小金库收支记载资料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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