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金库”资金的使用方向主要有哪些?
答:“小金库”资金的使用五花八门,违法性质的恶劣程度以及违法情节严重程度也不尽相同。但概括起来说,“小金库”的使用方向主要有:
一是弥补经费,其中有的是弥补正常经费的不足,但大部分是提高标准、扩大范围导致的经费不足;二是购建资产;三是发放奖金、津补贴、福利等;四是接待宴请、公款旅游;五是礼品礼金支出;六是私分。
二、“小金库”有哪些基本特点?
答:根据工作实践,“小金库”大体呈现出以下基本特点:一是资金来源是公用的。资金来源除了乱收乱罚,截留、挤占、挪用、转移合法收入,收取不法收入及接受赞助、捐赠等传统手法外,又出现了虚列支出,虚报冒领套取财政资金等手段。二是形成方式是隐蔽的。表现形式除了以现金形式由相关人员保管或以个人名义公款私存外,又出现了向下属或关联单位转移设置的方式。三是使用性质是违法的。“小金库”多用于单位职工个人福利、补助、奖金以及超标准、超范围解决单位办公费用等“灰色消费”,而且相当一部分用于满足个别人的利益,进行送礼、行贿、挥霍、因私消费甚至贪污私分等“黑色支出”。
三、对“小金库”违法行为进行惩处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答: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党的文件,目前对“小金库”违法行为进行惩处的主要方式有处理、行政处罚、党纪政纪处分以及组织处理。
处理:是指财政违法行为的执法主体对单位和个人财政违法行为的制止和纠正措施。对于财政违法行为,无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都应区别情况采取及时有效的处理措施,这样才能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对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理措施基本可分为:(1)责令改正(责令停止执行);(2)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调整有关预算科目或预算级次);(3)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4)限期退还违法所得(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5)追回有关财政资金(国家建设资金);(6)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核减或停止拨付工程投资);(7)销毁非法票据或撤消非法账户。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为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依法对行为相对人违反法律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及其他形式的法律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法》是该行为的法律规范。在《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行政处罚种类主要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公告。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会计人员,县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有权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省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有权暂停其执行业务、撤销会计师事务所、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等。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需要特别说明三点:一是《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二是《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三是《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党纪政纪处分:是指党的机关、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党的纪律或行政纪律的中共党员、国家公务员,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的一种惩戒措施。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发﹝2003﹞18号)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划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行政监察法》和《公务员法》规定,政纪(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实施行政处分的主体是监察机关和任命机关。
为进一步明确职责、落实政策,中央纪委、监察部已经研究制定并即将下发《设立“小金库”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设立“小金库”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对设立“小金库”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严肃追究责任。
组织处理: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组织处理是指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涉嫌违犯党纪的党员干部,进行必要的岗位、职务调整的组织措施。组织处理的方式有三种:停职,即暂时停止履行职务,检查反省问题;调整,即调离现工作岗位;免职,即免去或者建议免去担任的党内外领导职务。以上组织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以下简称《意见》)以及《中共中央纪委 监察部 财政部 审计署关于印发< 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中纪发[2009]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自《意见》下发后再设立“小金库”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先予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四、抓好重点检查工作需要把握哪些政策?
答:重点检查是搞好专项治理的关键环节。必须把它放在突出位置,切实抓紧抓好。这项工作抓好了,不仅可以促进部门和单位认真搞好自查,而且有利于提高专项治理的深度、广度和力度,保证专项治理工作的质量和整体效应。抓好重点检查,必须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政策重点:一是关于重点检查面问题。《实施办法》规定,重点检查面不得低于纳入治理范围单位总数的5%,重点领域、重点部门和重点单位检查面不得低于20%。这里所说的5%,是指以所有独立核算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户数为基数的比例要求。而重点领域、重点部门和重点单位是指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检查力量及检查时间,确定相应的重点领域或重点部门、重点单位,对这些重点领域或部门、单位的检查面不得低于20%,以达到规模效应。力量较强的地区应尽可能多地安排重点领域、重点部门的检查单位。二是关于重点检查对象问题。《实施办法》中对重点检查对象进行了明示,主要有:执收、执罚权相对集中的部门和单位;教育、卫生、交通、民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宾馆、培训中心、招待所、出版社、报社、杂志社等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有隶属关系的单位;以前检查发现存在“小金库”的部门和单位;有群众举报的部门和单位;自查自纠措施不得力、工作走过场的部门和单位。
关于上述重点,各地询问较多的是第三条,即宾馆、招待所、出版社等,反映目前较大多数宾馆、招待所、出版社已经改制,实现企业化管理,是否纳入重点检查。正确的理解应该是,重点检查会涉及这些单位:一是尚未改制属于事业单位的,不仅要纳入重点检查范围,而且还是自查自纠的对象。二是已经改制属于企业的,不作为此项自查自纠对象,但可能作为重点检查的延伸检查单位。因为这些企业或单位可能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设立“小金库”有密切关系。三是与其他专项检查结合进行问题。《意见》与《实施办法》规定,此次“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要与规范津贴补贴、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节约和控制行政成本支出、加强银行账户监管,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发票管理检查、救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检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和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等工作相结合,也要与财政监管、审计监督、税务稽查等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整体推进,综合实施。当前,各地区、各单位的工作都十分繁忙,要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检查次数,避免重复检查,力争通过一次检查就可解决多方面问题,一举多得,节约成本,提高效益。四是整改落实政策问题。这是此次专项治理工作的关键,按照法津、法规的有关规定,主要把握以下几点:对于“小金库”的资金或资产,要纳入国家规定的账簿内,统一登记和核算;对于财政性资金,该缴入国库的缴入国库,该上交财政专户的上交财政专户;对于将“小金库”资金发放给个人部分,该追缴的追缴,该退还的退还;对于涉及税务问题的“小金库”,要按税法的有关规定移交税务机关进行处理;对于因设立“小金库”涉嫌犯罪的,必须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如何正确理解“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政策?
答:鼓励自查是这次治理工作一个比较突出的政策规定。而“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政策,是被实践证明了的行之有效的措施。《意见》与《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
“小金库”治理工作鼓励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从轻从宽处理。凡自查认真、纠正及时的,对责任单位可从轻、减轻或免于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各部门、各单位对其所属单位进行的内部检查,视同自查;对被查发现的“小金库”,除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外,还要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专项治理工作中走过场的部门和单位,主管部门和专项治理领导机构要及时了解掌握有关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意见》下发后再设立“小金库”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先予以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区分从宽或从重政策,必须以法律为准绳,决不能因人而异、因事而异。
对自查从宽政策,《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对被查从严原则,《意见》与《实施办法》已经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或重点检查中发现“小金库”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而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中,也有相应规定。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二)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三)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四)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五)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六、“小金库”案件移送有哪些政策制度规定?
答:《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已经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而《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财政部令53号)、审计署公安部《关于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和加强工作协作配合的通知》(审法发[2000]42号)又对此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和具体。
(一)涉及党纪、政纪处分案件的移送。
涉及党纪处分的移送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涉及政纪(行政)处分案件的移送部门或单位是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按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监察机关可以给予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监察对象行政处分,其中包括不是由监察机关任命的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
(二)涉及刑事责任案件的移送。
对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必须移送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其中,《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十八条明确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贪污贿赂、国家工作人员渎职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等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比照本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
此外,在有关单位下发的《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第五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工作中发现行政执法人员贪污贿赂、徇私枉法、玩忽职守以及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等职务犯罪线索,应依法及时向人民检察院移送。也就是说,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向检察院移送外,其他涉嫌违法的案件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
职务犯罪的行为主要包括:挪用公款,私分各种回扣、手续费,私分国有资产,玩忽职守导致国家财产损失,少征、不征税款致使国家损失,低价出让国有资产、使国有资产造成损失的等。
(三)不移送的法律责任。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规定,逾期不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由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移送,并对其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规定,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不移送,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的,由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拒不改正的,对其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列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比照前两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案件移送基本程序。主要按《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基本要求办理。
七、“小金库”举报奖励有哪些政策规定?
答:《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查出并已收缴入库的“小金库”资金、税款和罚款的金额,给予3%-5%的奖励,奖金最高额为10万元,由同级财政负担。这里需要明确:一是奖励数额的依据问题。奖励依据是收缴入库金额,包括资金、税款和罚款。二是奖励幅度问题。《实施办法》之所以将奖励幅度定为3%-5%,不是针对某一奖励对象,而是针对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人民群众的普遍承受能力,由各地区在此幅度内确定一个固定比例,决不能对某一举报奖励比例定为3%,而另一举报奖励比例定为5%。三是奖励资金来源问题。原则是哪一级负责检查由哪一级财政负担。
“小金库”治理工作政策制度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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