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治腐败.推动廉政建设,从根本上说有赖于健全法制。通过制订严密的法律、法规,规范公职人员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腐败行为的滋生和蔓延。各国的反腐败法律制度大体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一些国家没有制定出专门的反腐败法,但由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形成一个反腐败法律体系;另一种情况是制定了一个专门的反腐败法。
国外反腐败专门法律的名称
国外反腐败专门法律的名称不尽相同。据对中外61部反腐败法的统计,称防止腐败法的14部,占23%,例如《巴基斯坦1977年防止腐败法(修订)法案》,《印度1988年防止腐败法》,《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1975年防止腐败行为法令》;称防止或者反贪污法的7部,占10%,例如《泰国1975年反贪污法》;称防止或者反贿赂法的18部,占30%,例如《英图1906年防止贿赂法》,《维多利亚1889年公共机构贿赂法》,《锡兰贿赂法(1954年)》;称防止或者反舞弊法的6部,占10%,例如《马耳他(运动员)舞弊防止法》,《加拿大1991年舞弊行为调查法》;称秘密佣金或者手续费法的4部,占8%,例如《新南威尔士1987年刑事(秘密佣金)修正法》.《新西兰秘密手续费法》;称其他名称的13部。占20%,例如埃及称为《埃及关于非法收入的法律》,日本称为《日本关于整顿经济关系罚则的法律》等。
国外反腐败专门法律的主要内容
国外反腐败专门法律按其类型可分为三类。一类是综合型反腐败法,这种类型占目前国外反腐败专门法律的大多数。例如文莱《1982年防止贿赂法》,新加坡《1970年防止贿赂法》等。这类反腐败专门法律的特点是融刑法、刑诉法、司法组织法等部门法为一体,自成体系,既有总则性条文的规定,也有分则性条文的规定;既有摘录刑法、刑诉法、司法组织法等已规定的内容,也有补充规定或者特别规定的内容。第二类是实体型反腐败法。例如牙买加《1931年腐败防止法》等。这类法律的特点是绝大多数条文的内容是贪污贿赂犯罪行为的表现和处刑标准的规定,有的是对刑法的补充规定,也有一些是特别规定。第三类是程序型反贪法。例如,巴基斯坦《1961年反腐败局法令》、泰国《1975年反贪污法》、新加坡《1988年没收贪污所得利益法》、加拿大《1991年舞弊行为调查法》等。这类反腐败法的特点是以反腐败刑事特别程序为主,多数是针对谋方面贪污贿赂行为调查的特别程序的规定。例如巴基斯坦的反贪法是对反贪机构和人员的特别规定,加拿大的反贪法是专门规定选举舞弊行为调查的特别程序规定。
国外反腐败专门法律的效力
反腐败专门性法律的效力与宪法、刑法、刑诉法的效力有着密切的联系,一般国家都有赋予反腐败专门性法律较高的地位和效力。国外大多数反腐败专门法律都规定了反腐败专门法律与刑法、刑诉法的效力关系。有的设专条做了原则性规定。例如.埃及《1975年关于非法收入的法律》第24条规定,在该条例颁布之前,有关方面的现行决定.只要不与本法律条款相抵触.仍将继续生效。有的规定反腐败专门法律与刑法、刑诉法或者其他法律同时有效,有的则规定不管其他法律有何规定,只适用反腐败专门法律。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作者周鹏飞:中央纪委监察部法规室)
国外反腐败专门法律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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